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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博士候選人培育計畫

八十六年四月十二日院長核定

九十年三月八日院長核定

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中央研究院公共字第九一三000四七一號函修正

一、宗旨

為培育本院人文社會科學之研究人才,協助博士候選人完成其博士論文,並做為各所人才儲備,特訂定本計畫。

二、申請資格

(一)國內外大學人文社會科學相關學系已修完課程並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之中華民國籍研究生,其研究主題與本院人文社會科學各所(處)、研究中心研究範疇相關者。

(二)國內大學人文社會科學相關學系已修完課程並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之外國籍研究生,其研究主題與本院人文社會科學各所(處)、研究中心研究範疇相關者。

(三)申請者限未兼職之研究生。

三、補助期限:

(一)一年為期,必要時得再申請一次。

(二)計畫期滿,博士候選人須於年度結束前十天,提出工作報告送學術諮詢總會備查。

四、申請辦法

申請者檢附博士班成績單、研究計畫書、相關著作、學經歷資料及所屬學校教授推薦信函二封,向本院相關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處)、研究中心提出申請。

五、審核程序:

(一)各研究所(處)、研究中心自訂審查程序(每件申請案至少需送兩位專家評審),並將申請者之相關資料、審查程序及審查資料連同推薦人選名單(若不只一人請排列優先順序)一併函送總辦事處學術事務組。

(二)由學術諮詢總會核定錄取人選。

六、預算經費:

(一)所需經費在「主題研究與人才培育」計畫項下支應,每年補助二十個名額。

(二)每月支領新台幣二萬四千元整;並可依研究需要申請研究經費,以不超過十萬元為原則。

七、經核定之博士候選人,其相關福利及管理由本院各研究所(處)、研究中心自訂之。

八、本計畫經院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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