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徵求國立臺南護理專科學校校長候選人啟事
一、國立臺南護理專科學校(校址:台南市中區民族路二段78號)現任校長預定於95年11月18日退休,茲公開徵求新任校長候選人。
二、 校長候選人資格,除應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8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外,尚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著有學術成就與聲望。
(二)高尚之品德情操、卓越之行政能力、前瞻性之教育理念。
(三)應具中華民國國籍,如同時具有其他國籍者,依國籍法第二十條相關規定辦理。
(四)不得從事黨務工作,兼任黨務工作者,須書面承諾於應聘校長前放棄。
三、 推薦方式
(一)由國內外大專校院現任專任編制內講師以上教師十人以上連署推薦。
(二)由國內外學術研究機構現任助理研究員以上研究人員五人以上連署推薦。
(三)由國立臺南護理專科學校校友二十人以上連署推薦。
(四)自我推薦。
四、推薦者應填具相關推薦表格,內容包括被推薦人之基本資料、學歷、經歷、服務及貢獻、榮譽、著作與發明目錄等,並須檢附公務人員履歷表、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及二吋半身照片二張。
五、 有意推薦之個人或團體,請至教育部網頁(www.edu.tw)電子公告欄項下之「教育部徵求國立臺南護理專科學校候選人啟事」下載相關表件。報名資料請於民國95年9月4日前(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以掛號寄至本部人事處(臺北市中山南路五號)陳恆寧小姐收,並請電話確認,聯絡電話:02-23565930、傳真:02-23976946、23977022。(註:資格經審查不合格者,恕不退件)
專科學校法
第九條 專科學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國立專科學校校長,由教育部聘任;直轄市立專科學校校長,由直轄市政府聘任;私立專科學校校長,由董事會聘任後,報請教育部備查。
校長不得兼任校外專職;校長之資格,依有關法律之規定。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八條 專科學校校長應具副教授以上教師資格,並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副教授以上教師滿三年,並曾任專科以上學校行政工作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曾任副教授以上教師滿三年,並從事與擬任學校性質相關之專門職業六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曾任副教授以上教師滿三年,並曾任簡任第十職等以上或與其相當之行政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十三條 本條例第八條及第九條所稱曾任專科以上學校行政工作,指曾任學校組織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以上行政工作之職務。
本條例第九條所稱曾任教育行政工作,指曾任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上教育行政工作之職務。
本條例第十條所稱曾任教育行政職務,指曾任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上教育行政工作之職務,或曾任大學或獨立學院組織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以上行政工作之職務。
曾任中央研究院組織法規所定一級學術單位主管以上行政工作之職務,視同曾任專科以上學校組織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以上行政工作之職務。